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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詔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詔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所處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罰金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叄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詔棊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三、茲本院前以民國111年3月29日院彥刑順111聲1051字第1110001623號函通知受刑人以書面陳述意見,該函文於111年4月7日送達至受刑人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之居所,因未會晤受刑人本人,復無法補充送達於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
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竊盜、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侵占遺失物等罪,其中各該相同罪名部分,其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均相同,兼衡各犯行間時間密接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就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非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 宣告刑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2日 108年5月26日 108年6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182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73、2074、2075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73、2074、20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29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0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04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3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29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0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04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0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953號(已執行完畢) ⒈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8號 ⒉編號2至3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緝字第1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侵占遺失物 侵占遺失物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08年3月7日 108年6月15日前某時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027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073、2074、20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04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8日 110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2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04號 確定日期 109年7月8日 110年11月30日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罰執緝字第45號(已執行完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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