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錦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錦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錦輝(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於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判決確定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將修正前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為「(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惟按,刑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係指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其所涉犯之案件,法院尚未為裁判者而言,如法院已裁判確定,即無其適用,此觀該法條之規定自明。
因此,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外,如各罪於法律變更前均已判決確定,而於法律變更後始合併定執行刑時,即應依原確定裁判時所適用之法律定其應執行刑,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
是本件附表編號2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所示其他犯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上開刑法第50條修正前確定,則對其定刑仍應適用舊法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之罪於97年1月21日判決確定之前,本院並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卷附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裁判可參,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均屬施用毒品罪,犯罪性質相同,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考量對於施用毒品犯罪之處罰,係側重在透過相當期間之徒刑,藉以隔離毒品、戒除依賴;
附表編號3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0罪,均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且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尚屬接近,各罪間之獨立性較低,惟因其侵害社會法益之效應大,仍應酌定相當之刑期,始足以發揮刑罰嚇阻犯罪之功能及達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
兼衡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罪刑及編號3所示罪刑,分別經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及20年所形成之內部界限,及受刑人現年45餘歲之日復歸社會更生等總體評價,以及其對於本件定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7至88頁)等一切情狀,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受刑人雖已執行完畢,惟此部分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之扣除問題,並非不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附表:受刑人陳錦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均有期徒刑15年2月,共10罪 犯罪日期(民國) 96年5月30日 96年5月30日 1.96年2月間某日 2.96年 4月 4日 3.96年 4月 8日 4.96年 4月 9日 5.96年 4月10日 6.96年 4月20日 7.96年 4月24日 8.96年 4月25日 9.96年 4月26日 10.96年 5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003號 96年度毒偵字第4003號 96年度偵字第12730、 、188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024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024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 判決日期 96年12月21日 96年12月21日 97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024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024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1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7年1月21日 97年1月21日 97年9月11日 備 註 1.桃園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2789號。
2.受刑人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行完畢)。
1.桃園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2789號。
2.受刑人編號1、2之罪刑,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1年2月(已執行完畢)。
1.桃園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14433號。
2.受刑人編號3所示之10次罪刑,曾經本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刑有期徒刑20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