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181,2022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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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信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信昭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信昭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確定判決法院」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後,表示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53頁),本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手段、動機及目的相類,且係於106年5月至11月間密集為之,所侵害者為財產法益,並非難以替代或回復之個人法益,對於危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重,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之邊際效應遞減,再考量犯罪所得雖多,但尚非甚鉅,暨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3至10所示之罪,前曾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2年等情,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長期自由刑對受刑人日後復歸社會之影響,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972號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改諭知有罪判決,依最高法院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27號、第1493號裁定意旨,應予受刑人1次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機會,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2年5月21日至8月7日 102年8月7日至12日 101年11月2日至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099號 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7099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97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972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0日 109年10月20日 110年6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755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9日 110年2月19日 110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48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31號 編號3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2至9日 101年10月16日至24日 101年11月7日至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5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5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31號 編號3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1年11月2日至15日 101年11月5日至8日 101年1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5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5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110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31號 編號3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10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1年10月3日至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15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19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31號 編號3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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