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237,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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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昱榮(原名潘文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昱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昱榮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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