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304,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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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荻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荻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荻堯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109年度上訴字第4578號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111年度台上字第674號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87、99至174頁)。

本院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斟酌受刑人雖提出刑事陳述意見狀表示:請求從輕量刑,量處4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79至187頁),惟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前經附表所示裁定及判決定應執行刑後之內部界限為4年6月,顯已大幅折讓原各如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刑總和,是參酌受刑人上開意見,就其所犯之數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為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認受刑人上開請求,尚非可採,爰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憑,惟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案件係於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至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案件已執行之刑期部分,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於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3年8月4日至同年10月31日 103年7月16日至同年11月11日 103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 日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確定 日期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備註 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⒉編號1至11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511號)110年3月22日假釋期滿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3年10月28日 103年10月27日 103年10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 日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確定 日期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備註 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⒉編號1至11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511號)110年3月22日假釋期滿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3年10月22日至同年12月4日 103年6月3日至同年11月5日 103年6月12日至同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判決 日期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105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確定 日期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107年2月26日 備註 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⒉編號1至11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511號)110年3月22日假釋期滿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3年10月3日至同年10月13日 103年9月17日至同年10月24日 103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08、791、9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063、1228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56、14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70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78號 判決 日期 105年6月28日 107年10月2日 110年9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537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4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674號 確定 日期 107年2月26日 108年9月19日 111年3月3日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9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3167號 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5號 ⒉編號12至14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4578號判決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11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2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更字第511號)110年3月22日假釋期滿
編號 13 1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4年1月21日 103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56、1457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56、145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7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4578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7日 110年9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674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674號 確定 日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3日 備註 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25號 ⒉編號12至14經本院109年度上訴字4578號判決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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