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360,2022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啓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啓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啓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嗣編號1至2所示之罪再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則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得以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

並已發函請檢察官、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斟酌檢察官、受刑人之意見後(本院卷第127頁、第129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至2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至5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附表編號1至5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7年11月至108年1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附表編號1至2、3至5之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參考司法院量刑資料,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共2罪) 犯罪日期 107/11/19 108/01/15 107/12/01 108/01/12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86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593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9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 判決日期 108/03/06 108/11/28 109/12/0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92號 108年度上易字第128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670號 確定日期 108/03/26 108/11/28 110/06/02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⑴臺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字第449號 ⑵附表編號1至2曾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5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⑴臺北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74號 ⑵附表編號3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7月(共4罪)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7/12/04 107/12/23 107/12/28 108/01/01 108/01/05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00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6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50號 判決日期 109/12/01 109/12/01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67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670號 確定日期 110/06/02 110/06/02 得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⑴臺北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74號 ⑵附表編號3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