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375,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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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詩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詩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詩喆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法條修正後第1項但書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

此外,復於該法條第2項修正增列「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

經比較新舊法適用結果,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處斷。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詩喆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另經本院111年4月21日函詢受刑人表示意見,並於111年4月25日送達受刑人本人簽收,經受刑人回覆無意見等情,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陳述意見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3頁至第59頁),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不同、動機、態樣、侵害法益均相異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另因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刑雖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附表編號1之罪與附表編號2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2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僅生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 致交通危險罪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3.17 106.6.28 偵查機關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速偵字第402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 偵字第90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交簡字 第423號 109年度上訴字 第1535號 判決日期 110.4.21 110.5.6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交簡字 第423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58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5.25 110.1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78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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