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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8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趙映瑄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65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
經核其刑事聲請再審狀未附具原判決繕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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