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附民,168,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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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68號
原 告 陳素玲



被 告 陳禧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上訴字第359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禧年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於110年12月10日繫屬本院,並於111年3月9日辯論終結。

本件原告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1年3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

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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