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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林永閎
被 告 王唯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0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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