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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天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雅格瑞科技
法定代理人 陳志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銀行法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98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魏天曙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被上訴人即被告雅格瑞科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2月14日以110年度附民字第981號判決駁回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現於本院繫屬中,惟就前揭107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目前則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尚未審結,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等件附卷可佐,是本院目前既無刑事案件繫屬中,茲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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