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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0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厚裕
劉秉霖
被 告 謝翔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芸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厚裕、劉秉霖、謝翔渝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厚裕、劉秉霖、謝翔渝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5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12年10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10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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