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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27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昱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1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第38543號、第38582號、第40371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49號、第2251號、第2779號、第2811號、第3624號、第3760號、第4078號、第4577號、第6107號、第6110號、第7037號、第9468號、第9489號、第10699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204號、第20206號、第20207號、第20292號、第2205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昱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林昱廷雖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之犯意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7月22日下午10時許,在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碼頭,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之對價,將其所開立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不詳之詐欺人員。
嗣該人取得本案帳戶,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因而陷於錯誤,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並旋遭跨行轉帳一空,藉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張錫釧、吳郁明、劉蔚賢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呂紹婷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林英琦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林惠誼、黃裕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朱民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鄭嘉元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曾嘉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張滌淞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鄭銘盛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劉彥成及楊凱翔訴由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南分局、劉宗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陳麗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陸奕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陳朝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及陳龍舜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暨侯明佳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當事人就下述供述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異議,而經本院審酌各該證據方法之作成時,並無其他不法之情狀,均適宜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有證據能力。
二、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洵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據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證據出處詳附表證據欄所示),復有被告本案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約定帳戶及IP位置暨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被告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因此,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案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不詳之人上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供其施用詐術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已如前述。
該不詳之人利用被告之幫助,使被害人在遭施用詐術後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惟被告僅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予實行詐欺之人之幫助行為,助使該人成功詐騙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並掩飾、隱匿該特定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49號、第2251號、第2779號、第2811號、第3624號、第3760號、第4078號、第4577號、第6107號、第6110號、第7037號、第9468號、第9489號、第10699號、第20204號、第20206號、第20207號、第20292號、第2205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6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核與本案檢察官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㈣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為本案洗錢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16日生效,修正後同條例第16條第2項關於自白減輕其刑部分,增加偵查及歷次審理均須自白之限制,是修正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上開規定)。
本案被告已於審判中坦承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輕之。
三、原判決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事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204號、第20206號、第20207號、第20292號、第22052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625號移送併辦案件,與本案為法律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併予審理,已如前述,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
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雖無理由,惟檢察官上訴認原審量刑過輕則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所有之本案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交付予他人使用,使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受害之財產金額,並藉此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助長詐騙犯罪之風氣,並造成犯罪偵查之困難,且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罪情節非重,於審判程序中均坦承所犯,暨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與父母同住,目前待業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本件尚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帳戶而獲有報酬之情形,自無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宇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昭吟提起上訴,檢察官羅松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 備 註 1 張錫釧 不詳成員於1ll年8月不詳時間起,透過LINE群組,向張錫釧佯稱:投資股票入金可獲利云云,致張錫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日12時8分許 50萬元 ㈠張錫釧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38543號偵查卷第4至5頁及背面) ㈡張錫釧匯款單及存款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8543號偵查卷第7至10頁) ㈢張錫釧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38543號偵查卷第11頁) ㈣林昱廷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8543號偵查卷第15至17頁及背面) ㈤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年度偵字第38543號偵查卷第18、21、27至28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第38543號、第38582號、第403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2 呂紹婷 不詳成員於1ll年5月25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呂紹婷佯稱:投資股票入金可獲利云云,致呂紹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8日9時23分許 155萬元 ㈠呂紹婷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偵查卷第10至11頁) ㈡林昱廷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偵查卷第14至17頁) ㈢林昱廷之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偵查卷第18至22、91至100頁) ㈣呂紹婷匯款單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偵查卷第27至30頁) ㈤呂紹婷與陳嘉琳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偵查卷第31至37頁及背面) 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變格式表(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偵查卷第12至13頁及背面、第25至26頁、第38至44頁及背面)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第38543號、第38582號、第403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8月3日12時25分許 10萬元 3 吳郁明 不詳成員於1ll年8月1日起之不詳時間,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向吳郁明佯稱:投資股票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0日22時19分許 5萬元 ㈠吳郁明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40371號偵查卷第4至6頁及背面) ㈡林昱廷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0371號偵查卷第29至31頁及背面) ㈢吳郁明之交易紀錄(111年度偵字第40371號偵查卷第8至19頁) ㈣吳郁明之存款明細(111年度偵字第40371號偵查卷第20至22頁) ㈤吳郁明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40371號偵查卷第23至24頁及背面) ㈥吳郁明帳戶之入帳紀錄(111年度偵字第40371號偵查卷第25頁) 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40371號偵查卷第32至39、57至58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第38543號、第38582號、第403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4 劉蔚賢 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7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劉蔚賢佯稱: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劉蔚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2日13時42分 3萬元 ㈠劉蔚賢之指述(111年度偵字第38582號偵查偵查卷第4至5頁) ㈡ 劉蔚賢匯款單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8582號偵查卷第7至8頁) ㈢劉蔚賢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111年度偵字第38582號偵查卷第9至13頁及背面) ㈣林昱廷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1年度偵字第38582號偵查卷第18至21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年度偵字第38582號偵查卷第25至27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388號、第38543號、第38582號、第403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5 林英琦 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中旬之不詳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林英琦佯稱:可透過投資黃金期貨賺錢云云,致林英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2日13時7分許 4萬4995元 ㈠林英琦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2779號偵查卷第9至10頁) ㈡林英琦之匯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779號偵查卷第17至21頁) ㈢林英琦與陳霖楓之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779號偵查卷第23頁) ㈣林昱廷富邦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779號偵查卷第27至32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779號併辦意旨書 6 林惠誼 不詳成員111年5月16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林惠誼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林惠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日12時13分許 27萬元 ㈠林惠誼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549號偵查卷第7至11頁) ㈡林惠誼匯款單(112年度偵字第549號偵查卷第13頁) ㈢林惠誼存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549號偵查卷第17至19頁) ㈣林惠誼之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549號偵查卷第21至51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549號偵查卷第67至69、95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9號、第2251號、第2811號、第3624號、第3760號、第4078號併辦意旨書 7 朱民志 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28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朱民志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朱民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0日17時26分許 3萬元 ㈠朱民志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偵查卷第7至11頁) ㈡朱民志匯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偵查卷第23頁) 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編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手機之投資平台APP擷圖(112年度偵字第2251號偵查卷第13至21、37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9號、第2251號、第2811號、第3624號、第3760號、第4078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8月11日19時11分許 3萬元 8 曾嘉煊 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7日起之不詳時間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曾嘉煊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曾嘉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2日13時13分許 3萬元 ㈠曾嘉煊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2811號偵查卷第19至23、25至29頁) ㈡曾嘉煊之存款交易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811號偵查卷第75至83頁) ㈢曾嘉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811號偵查卷第85至107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811號偵查卷第31至33、41、109至1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9號、第2251號、第2811號、第3624號、第3760號、第4078號併辦意旨書 9 張滌淞 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28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滌松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張滌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1日11時28分許 120萬元 ㈠張滌松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3624號偵查卷第11至19、21至25頁) ㈡張滌淞與「陳重銘」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3624號偵查卷第65至80頁) ㈢LINE聯絡人資料(112年度偵字第3624號偵查卷第83至85頁) ㈣張滌淞匯款紀錄(112年度偵字第3624號偵查卷第91頁) ㈤匯入德勝資金明細(112年度偵字第3624號偵查卷第99至101頁) 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3624號偵查卷第35、61至63、83至85、99至101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9號、第2251號、第2811號、第3624號、第3760號、第4078號併辦意旨書 10 鄭銘盛 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18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鄭銘盛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鄭銘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1日14時56分許 10萬元 ㈠鄭銘盛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3760號偵查卷第41至43頁) ㈡鄭銘盛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3760號偵查卷第45至51頁) ㈢鄭銘盛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偵字第3760號偵查卷第52至55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r\n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3760號偵查卷第57至58、95至97、111至113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9號、第2251號、第2811號、第3624號、第3760號、第4078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8月11日14時57分許 10萬元 11 潘泰祐 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22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潘泰祐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潘泰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0日18時15分許 5萬元 ㈠潘泰祐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4078號偵查卷第7至15頁) ㈡潘泰祐交易明細及匯款紀錄(112年度偵字第4078號偵查卷第21至37頁) ㈢潘泰祐提供之LINE聯絡人資料及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4078號偵查卷第39至45頁) ㈣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餉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4078號偵查卷第53至54、73至75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49號、第2251號、第2811號、第3624號、第3760號、第4078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8月10日18時17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1日21時2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1日21時3分許 1萬元 12 賴靜毅 不詳成員111年6月25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賴靜毅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賴靜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2日16時10分許 50萬元 ㈠賴靜毅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4577號偵查卷第11至12頁) ㈡賴靜毅匯款明細及轉帳交易紀錄(112年度偵字第4577號偵查卷第51至57頁) ㈢賴靜毅之LINE對話紀錄與交友網站內容(112年度偵字第4577號偵查卷第58至62頁) ㈣林昱廷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4577號偵查卷第63至68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東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偵字第4577號偵查卷第13至14、21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577號併辦意旨書 13 陳善任 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11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善任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陳善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1日20時34分許 1萬元 ㈠陳善任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6107號偵查卷第25至29頁) ㈡林昱廷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6107號偵查卷第17至22頁) ㈢陳善任之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6107號偵查卷第37至45頁)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6107號偵查卷第31至33、47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107號、第6110號併辦意旨書 14 黃裕哲 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15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黃裕哲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黃裕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0日13時36分許 1萬元(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萬1元) ㈠黃裕哲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6110號偵查卷第11至16頁) ㈡黃裕哲匯款紀錄(112年度偵字第6110號偵查卷第19至21頁) ㈢黃裕哲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6110號偵查卷第23至33頁) ㈣林昱廷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6110號偵查卷第37至42頁) 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偵字第6110號偵查卷第53至59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6107號、第6110號併辦意旨書 15 鄭嘉元 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2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鄭嘉元佯稱:開設網路商店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鄭嘉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2日16時48分許 3萬1千元 ㈠鄭嘉元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9468號偵查卷第11至15頁) ㈡鄭嘉元匯款一覽表(112年度偵字第9468號偵查卷第7至9頁) ㈢鄭嘉元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9468號偵查卷第17至25頁) ㈣鄭嘉元匯款交易紀錄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9468號偵查卷第27至41頁) ㈤林昱廷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9468號偵查卷第45至48頁、112年度偵字第9489號偵查卷第11至19頁) 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旗津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9468號偵查卷第51、55至59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468號、第9489號併辦意旨書 16 劉彦成 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18日前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劉彥成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劉彥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0日21時47分許 3萬元 ㈠劉彥成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9489號偵查卷第31至32頁) ㈡劉彥成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9489號偵查卷第39至46頁) ㈢詐騙網站頁面截圖(112年度偵字第9489號偵查卷第47頁) ㈣劉彥成匯款紀錄(112年度偵字第9489號偵查卷第48至49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寶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9489號偵查卷第33至38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468號、第9489號併辦意旨書 17 劉宗鑫 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初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劉宗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日11時34分許 100萬元 ㈠劉宗鑫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7037號偵查卷第49至50、147至148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7037號偵查卷第51至53頁、第69頁、第103頁、第143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037號、第10699號併辦意旨書 18 楊凱翔 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底至9月期間,以Facebook及LINE通訊軟體向楊凱翔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楊凱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0日21時34分許 5萬元 ㈠楊凱翔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10699號偵查卷第27至35、37至38、39至40頁) ㈡林昱廷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7037號偵查卷第13至18頁、112年度偵字第10699號偵查卷第197至202頁) ㈢楊凱翔匯款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0699號偵查卷第41至49頁) ㈣楊凱翔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交易畫面截圖(112年度偵字第10699號偵查卷第57至88、113至114頁) ㈤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偵字第10699號偵查卷第51至56、107至108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037號、第10699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8月10日21時35分許 5萬元 19 侯明佳 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侯明佳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侯明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1日21時30分許 2萬元 ㈠侯明佳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16625號偵查卷第47至53頁) ㈡侯明佳之匯款交易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6625號偵查卷第73頁) ㈢侯明佳之LINE聯絡人資料及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6625號偵查卷第73至79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6625號偵查卷第55至57、65、81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62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0 陳麗卿 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20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麗卿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陳麗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日13時7分許 3萬元 ㈠陳麗卿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22052號偵查卷第19至23頁) ㈡陳麗卿之匯款單(112年度偵字第22052號偵查卷第55至61頁) ㈢陳麗卿提出之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2052號偵查卷第63至96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2年度偵字第22052號偵查卷第29至31、41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205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21 陸奕町 不詳成員於111年7月8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陸奕町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陸奕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2日14時36分許 10萬元 ㈠陸奕町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15109號偵查卷第29至33頁) ㈡陸奕町之轉帳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5109號偵查卷第57至60頁) ㈢陸奕町提供之釣魚簡訊(112年度偵字第15109號偵查卷第60頁) ㈣陸奕町提出之LINE聯絡人資料及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5109號偵查卷第61至62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5109號偵查卷第35至37、45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204號、第20292號併辦意旨書 22 張鳴騫 不詳成員於111年8月4日前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明騫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張鳴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4日 86萬元 ㈠張鳴騫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9至11頁) ㈡張鳴騫匯款單(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41頁) ㈢張鳴騫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43至47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昭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37至39、77至79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204號、第20292號併辦意旨書 23 陳偉文 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初起之不詳時間,透過投資理財群組向陳偉文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陳偉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8月10時許 25萬元 ㈠陳偉文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13至15頁) ㈡陳偉文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55至57頁) ㈢陳偉文之匯款單(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59頁) ㈣陳偉文之帳戶資料(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61頁) 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各類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49至53、81至83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204號、第20292號併辦意旨書 24 王仁瑞 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1日起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王人瑞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王仁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8日10時47分許 5萬元 ㈠王仁瑞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17至23頁) 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各類案件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20292號偵查卷第63至69、87至89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204號、第20292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8月8日10時48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8日10時49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8日10時50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8日11時6分許 5萬元 25 陳朝農 不詳成員於於000年0月下旬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朝農佯稱:網路投資入金可獲利云云,致陳朝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0日20時17分許 8萬元 ㈠陳朝農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12248號偵查卷第17至19頁) ㈡陳朝農提出之交友軟體個人資料及LINE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2248號偵查卷第109至180頁) ㈢陳朝農之轉帳交易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2248號偵查卷第181至195頁)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2248號偵查卷第21至22、45、65至66、69至79、85至91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206號、第20207號併辦意旨書 26 陳龍舜 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14日前之不詳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向陳龍舜佯稱:可透過投資黃金期貨獲利云云,致陳龍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1日16時42分許 2萬7千元 ㈠陳龍舜之指述(112年度偵字第13273號偵查卷第19至21頁) ㈡陳龍舜提出之LINE聯絡人及對話紀錄(112年度偵字第13273號偵查卷第27至35頁) ㈢陳龍舜之存摺影本(112年度偵字第13273號偵查卷第37至41頁) ㈣陳龍舜之轉帳交易明細(112年度偵字第13273號偵查卷第57頁) ㈤陳龍舜之網路郵局帳戶交易資料(112年度偵字第13273號偵查卷第59至61頁) ㈥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2年度偵字第13273號偵查卷第23至25、67、85至87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0206號、第20207號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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