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9,上易,655,2020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6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俊元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所
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選任辯護人鍾凱勳律師、黃姝嫚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依委任狀可知本案係由被告邱俊元委任辯護人鍾凱勳、黃姝嫚律師到庭為其辯護,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未載「選任辯護人鍾凱勳律師、黃姝嫚律師」,爰裁定增列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又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