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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9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熙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8、257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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