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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64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彥銘
選任辯護人 陳彥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46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5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09年8月24日15時44分,在臺北市○○區○○○○○○○○○○○○號詳卷),與告訴人即代號AW000-H109387之女子(真實年籍姓名詳卷,下稱告訴人)一同執行「淨城掃黃」勤務時,竟意圖性騷擾,先刻意站立於告訴人身後,嗣趁告訴人調整預置之密錄器,轉身回頭未防備不及抗拒之際,趨身向前,並以右手肘等身體部位觸碰告訴人之胸部而為性騷擾之行為。
因認被告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臀部之行為罪嫌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又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所定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亦有明定。
本件被告被訴之罪名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特別之法,為免告訴人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足資識別告訴人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先予敘明。
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另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碰觸胸部之行為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指述、現場密錄器影像檔案光碟、告訴人提供之錄音檔案光碟及勘驗報告等為據。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09年8月24日15時44分,在前揭旅店房間內,與告訴人一同執行「淨城掃黃」勤務之事實,然堅詞否認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碰觸告訴人胸部之犯行,辯稱:當天是因為告訴人說密錄器的燈一直在亮,擔心會遭掃黃對象發現,我就去調整密錄器,調整後告訴人還是說不行,就靠過來調整,當時我就先後退,第一次告訴人閃身時,我有閃過去,第二次是因我去衣櫥附近拿要遮蔽密錄器的茶包後,告訴人調整完密錄器後突然轉身,我才閃避不及以側身閃避,並以左手順勢將告訴人撥走,我右手沒有碰觸到告訴人胸部,更無意圖性騷擾之故意,也沒有刻意站在告訴人身後造成碰觸,且錄音檔就是跟告訴人說,如果有碰觸到,我可以跟你道歉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於109年8月24日15時44分,在前揭旅店房間內,與告訴人一同執行「淨城掃黃」勤務之事實,為被告所坦認,且經告訴人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596號偵查卷【下稱偵查卷】第18頁至第20頁、第67頁至第69頁、原審卷㈡第39頁至第48頁)。
㈡而經原審於當庭勘驗卷附證物袋內載明「甲○○提供光碟」光碟內,名稱為「2020_0824_154323_002」之錄影檔案中109年8月24日15時43分許至45分許之密錄器錄影畫面,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37頁至第38頁、第55頁至第75頁),該密錄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如下:「⒈密錄器鏡頭面朝房間大門,告訴人位置大致處於房間內大門前玄關區域(房內布局詳如附件1照片2張所示)。
⒉15時43分40秒時告訴人向被告指出其設置之密錄器自大門進來角度觀察會非常明顯。
⒊二人討論密錄器設置事宜,時間約至44分25秒。
⒋被告於44分22秒時向告訴人詢問是否有膠帶,告訴人嘆氣並「噢」一聲後在玄關處原地向右轉從茶水櫃上拿取茶包2 包,於44分27秒面朝密錄器鏡頭移動。
⒌被告則於約44分26秒處背對鏡頭往大門移動,於44分27秒處行經告訴人身體左側時(約在前開茶水櫃右前方之位置),有側身(面朝告訴人)讓告訴人先行之動作(詳見附件2所示), 隨後駐足於前開茶水櫃前並面朝該櫃。
⒍隨後告訴人於44分30秒處將茶包2包放至密錄器鏡頭右側並調整茶包位置,被告則於44分32秒自前開茶水櫃前左轉面朝密錄器鏡頭移動。
嗣告訴人以右手夾住腰包並於44分33秒向左轉背對鏡頭往大門移動之際,其身體碰撞朝密錄器鏡頭移動之被告,告訴人上半身胸口位置(惟因其背對鏡頭,無法確定接觸的部位是右胸左胸)遂與朝密錄器鏡頭移動之被告右半部上半身(右胸、右肩及右手上臂等位置)接觸,從告訴人轉身向大門移動至與被告身體接觸間隔未滿1秒。
在雙方身體接觸前,被告右手下臂有微幅向左向前伸之動作,期間約0.5秒,隨後便與告訴人有身體上之接觸。
(詳如附件3、4所示,附件3為44分33秒、附件4為44分34秒分別以100毫秒1張之連續截圖,各10張)。
⒎甫44分34秒時雙方隨即分開,隨後被告「啊」兩聲並以左手拍一下告訴人的右手肘部位,告訴人則往左邊橫向移動至被告身體右側後繼續往大門處移動,告訴人則先後以右手及左手拿取上開茶包並調整其位置。」
。
㈢依上開勘驗結果,被告側身經過告訴人時,左手順勢將告訴人撥走,未見以右手肘等身體部位碰觸告訴人胸部位置之行為,尚難認係性騷擾之行為,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性騷擾之不法意圖:⒈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構成本罪。
而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合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情形而言。
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所謂「不及抗拒」係指被害人對行為人所為之性騷擾行為,尚未及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受妨害,侵害行為即已結束而言,又性騷擾行為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是否滿足性慾則非所問,究其侵害之法益,係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及與性有關之寧靜及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93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該條所規定之「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屬性騷擾之犯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定有明文。
且性騷擾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性騷擾之不法意圖,且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情況下,客觀上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
⒉經查:⑴依上開勘驗結果,雖足認告訴人於109年8月24日15時44分30秒將茶包2包放至密錄器鏡頭右側並調整茶包位置,被告則於44分32秒自前開茶水櫃前左轉面朝密錄器鏡頭移動。
嗣告訴人以右手夾住腰包並於44分33秒向左轉背對鏡頭往大門移動之際,有與朝密錄器鏡頭移動之被告碰到,告訴人上半身胸口位置(惟因其背對鏡頭,無法確定接觸的部位是右胸左胸)遂與朝密錄器鏡頭移動之被告右半部上半身(右胸、右肩及右手上臂等位置)碰觸等情。
⑵然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日被告的勤務是要用LINE去聯絡應召小姐,我則是輔助被告、負責把風,幫被告注意應召小姐何時進來旅館電梯、走廊等;
我本來在過程中應該是埋伏在浴室內,但因為我注意到被告放置的密錄器一直發閃光,所以我才一直提醒被告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1頁至第42頁),參諸前開密錄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可知本案發生前,被告與告訴人確係因恐應召小姐進入房間時,發現密錄器之存在而持續討論應如何調整密錄器,且被告之右半部上半身與告訴人之上半身胸口位置發生碰觸前,被告係自告訴人後方欲朝密錄器方向前進調整密錄器,然因告訴人突向左轉,告訴人之胸口始撞向被告右上半身。
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當時係為模擬應召小姐進入房間時之位置,檢視該處之視角是否有發現密錄器閃燈狀況,並調整密錄器角度,是被告當時站立在大門與密錄器之直線間,確認密錄器的狀態,尚難謂有何悖於常情之處,亦難認被告有刻意站在告訴人身後,欲待告訴人轉身之際,觸碰告訴人胸部之情;
再衡諸實際,被告係右半部上半身與告訴人胸口發生觸碰,且告訴人當時胸口前尚有以右手夾住之腰包,其等肢體接觸之時間僅1秒,期間被告確無刻意伸出右手觸碰告訴人身體之舉動,而係於其等身體碰觸後,旋即側身讓告訴人先行通過之意等節,堪認被告辯稱其係因告訴人突然轉身始會與告訴人發生觸碰,並無故意碰觸告訴人胸部等情,尚非全然無據。
是被告本件是否有性騷擾之行為及犯意,已非無疑。
⑶參以告訴人於警詢中係指稱:被告提供之密錄器檔案畫面都不是我遭性騷擾時的時段,我所稱遭性騷擾的過程是109年8月24日15時6分至15時38分間,此部分檔案被告並未提供等語(見偵查卷第26頁);
告訴人並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說被告提供之密錄器檔案內容都不是我遭騷擾的時段,是因為當時我所指被告性騷擾的行為,是第一次被告跟我同一個面向,也就是我背對著被告,然後被告是看著我的後腦勺,從我後方靠近我左方,然後用右手臂去擦撞到我左邊的胸部,但這次並沒有被錄到等語明確(見原審卷㈡第42頁),是告訴人於提出本件告訴之際,就被告上開於109年8月24日15時44分33秒與告訴人碰觸部分是因為轉身所致,是否係帶有性暗示之騷擾行為,是否有感受到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受到破壞,表示謹慎看待,沒有稱該時點遭到二次騷擾等語,業經告訴人於本院供明如果我可以原諒被告我 不會這麼難受,在警詢筆錄時,我沒有稱到二次騷擾,我不希望我隨便去冤枉別人等語在卷(見本院卷第332頁)。
⑷公訴意旨雖另以告訴人提供之其與被告案發後對話之錄音檔案光碟,作為被告確實有本案性騷擾犯行之論據。
然查: 經原審勘驗卷附證物袋內載明「AW000-H109387提供資料-勘驗光碟」光碟內,名稱為「00000000000000」之錄影檔案,其結果如下:「 A女:剛那邊人很多,我不方便講,但是我覺得剛才有一件事情我真的很不舒服,我一定要跟你講。
A女:就是我們剛才在房間裡面的時候,我是覺得說,你剛才有用…你剛剛有用手去回到(台語)到我的胸部。
蘇男:我…我不是有意的喔。
我…我沒有…我不知道喔。
A女:我我我我要講的是…蘇男:對不起對不起,我不知道。
A女:我要講的是,當下,剛剛,剛剛因為真的整個大家勤務在忙,然後整個勤務很…蘇男:沒有,我沒有說…A女:你先聽我講完好不好,你先聽我講完。
蘇男:恩…恩。
A女:因為我覺得我…我的感受是真實的,我很少這麼生氣過,可是我不希望以後類似的這樣的事情再發生,所以我覺得我一定要講…蘇男:好。
A女:你先聽我講完好不好,你先聽我講完。
A女:因為我覺得剛剛,我覺得剛剛在房間,在帥客旅店那邊,我覺得那個房間,那個是有一定的空間在,那個並沒有擁擠,或是狹窄到說我們的…蘇男:我沒有靠近你喔,我沒有靠近你喔。
A女:像我們剛剛在整理,我們剛才是整理…我現在刻意跟我保持距離拉,我不會靠近你啦。
A女:我只是說剛剛在那個情況之下,你剛在桌上,我們在喬那些東西,在放東西的時候,其實我東西都已經放好…蘇男:我沒有…A女:你是不用刻意,你是不用刻意靠近我的。
蘇男:我…我要去用那個東西,我不知道我有去碰到你的東西,我不知道。
A女:你碰到我胸部…A女:我直接講明了這樣講。
蘇男:沒有,對不起對不起,我沒有,我不知道。
蘇男:我不知道,我也沒有去碰,不會去碰你胸部,我不知道,我去弄那個東西…A女:我覺得不能講有沒有,是當時,我跟你講當下其實,我當下是很不高興的。
蘇男:對不起,我不知道,我沒…A女:我覺得那個不會不可能不知道,因為今天…蘇男:沒有我不知道,我沒有…我不知道。
A女:好就是學長,我要跟你講的只是說今天,我今天做這工作我也不是…(模糊),我要表達的只是說…蘇男:沒有,我是要弄那個東西,我沒有說要去弄你的胸部。
我不知道。
A女:但是你有回到(台語)到是事實阿。
蘇男:對阿,但我不知道我也回到(台語)到,我真的不知道。
A女:恩。
蘇男:我不知道有回到(台語)到你的胸部,對不起。
A女:你你你。
蘇男:我我我,對不起啦,我不知道我有去碰到,跟你說對不起。
A女:我只能說,我只能說類似的這樣子的方式或是甚麼的,我以前不是沒有碰過…蘇男:沒有,不是不是(模糊)。
A女:但是我只是要講說,我只是要講說,我要講個正常情況下,我跟我們的男同事,我們在朝夕相處的情況下,我跟她即使,跟我同條,我們每天朝夕相處的,大家都是會保持一個距離的。
蘇男:我…好…對不起,我沒有去…我去弄那個東西,我不知道有去碰到你的胸部,對不起,我也不知道,我也沒有說想要刻意去碰你胸部,我沒有,我今天可能把勤務做完,我也沒有想說去做其他的事情,阿如果…跟你講對不起。
A女:我覺得有一些東西,不見得一定是講對不起,當下…蘇男:我知道,我知道…A女:因為因為,因為我自己,不好意思啦,我自己本身是在處理性騷擾案件的,所以這種東西我…蘇男:好,那我密錄器拿出來給你看。
A女:你不用你不用你不用拿給我看啦。
蘇男:密錄器有錄到。
A女:不是不是,學長我跟你講,剛剛你密錄器錄的都是門口,我要講的是我為什麼私底下跟你講…蘇男:我知道我知道。
A女:我沒有當著大家面前講,所以我不是故意要給你難堪,而且學長我跟你講,你今天在警備隊我在南海所,我們兩個無冤無仇。
蘇男:無冤無仇,對阿。
A女:我跟你沒有嫌隙,也沒有過節。
我犯不著為了這種事情去誣賴你。
蘇男:對不起。
我不知道我有去碰到你。
A女:可是我覺得這樣子真的很不妥。
蘇男:對不起,我跟你講對不起,我不知道我有去碰到你。
A女:我會說其實…蘇男:沒有,我去弄那個東西,我不知道我有去碰到你的胸部,對不起。
我不知道。
A女:學長我只是想說…蘇男:沒有沒有,我不知道我去弄那個密錄器,我不知道我有去…A女:學長你一直講…你先聽我講完好不好,我要講一下, 當下在那個空間,那個狀態之下,其實你是可以不 用,完全不需要去靠近碰到我,然後去處理那一些,那一些東西的。
蘇男:好,對不起,可能我靠你太近,我不知道有去碰到你的胸部。
A女:我覺得不能之後去,我不知道我有碰到,我覺得那個不是輕微,那個是有撞一下子撞下去,那個絕對不會沒有意識的,那個不會沒有感覺的。
蘇男:我真的沒有意識,沒有…那如果說我有去碰到,那我跟你講對不起。
我真的沒…我真的不知道我有去碰觸到。
A女:學長我必須講,我不想因為這件事情大家打壞感情,畢竟大家在同一棟大樓工作。
蘇男:沒有…我不知道我有沒有去TOUCH到,我真的不知道。
A女:我真的只能說…蘇男:啊我真的只是要去把那個東西弄好,阿可能我的手勢可能比較大,我去撞到。
A女:所以大家都可以以後都用這種姿勢碰到女生了?蘇男:不是不是不是,跟你講對不起,我真的不知道我有去碰到。
A女:學長我跟你說,這類有時候,這種東西有時候不是說我不知道就算了。
蘇男:沒有沒有,對不起,好啦,我…A女:我要講的只是說,我希望以後我不要再聽到類似的事情,因為我知道不是第一件類似的事情。
蘇男:沒有沒有。
A女:那以前的事情我也不講了。
蘇男:不是不是,那一件,你聽我說,那一件是怎樣,可以嗎?A女:你說我在聽阿。
蘇男:那一件是我的外遇對象,我去碰她的腳,他告我性騷擾,就這樣,我也沒有去碰觸她的胸部,沒有。
A女:你的那件跟我完全沒有關係。
蘇男:對啦…A女:而且我要講的不是…跟你那個對象沒有關係。
蘇男:好啦,對不起。
A女:我要講得一樣是在工作場合。
蘇男:好啦,那對不起,我可能有去TOUCH到。
A女:我必須說,我今天不是說單純為了我自己講話,我真的只是希望說大家保持那個份際在,如果說…蘇男:我今天跟你不熟…A女:對阿。
蘇男:對阿,我今天也是第一天遇到你,跟你上班…好,對不起啦。
我真的不知道。
A女:我覺得說…蘇男:好啦,對不起。
A女:因為那個碰撞真的是蠻大力,我如果說今天只是小力不好意思的話,當下有意去碰到的人也會去說不好意思,都會說不好意思。
蘇男:對不起。
A女:而不是說裝成是…那是那是,碰撞真的很大力。
A女:那我今天…你聽我講,我今天想講這些東西出來,我用意是我不希望有其他的女同事以後碰到類似的情形。
蘇男:沒有,我從來沒有。
A女:所以…蘇男:我連同事,跟女同事講話都我也沒有…A女:所以,我必須一再澄清,我今天今天我不是說刻意要給你,我沒有要給你難堪,不然我不會想私底下跟你講這些東西。
蘇男:我知道。
A女:但我真的必須把我真的很不舒服的感受,我真的要講出來,我不是刻意要去刁難誰為難誰,或說我要去給誰衝康,我沒有這個意思,我也不需要…因為認識的人知道我為人,所以我真的必須…蘇男:可能我離你太近,去碰觸到你,對不起。
蘇男:那我也不知道,因為我第一次過這個…(模糊),啊我不知道要錄影,我不知道,那個勤務員也沒有跟我講,啊我只是幫她約小姐來,啊我可能離你近一點,去碰到你,對不起。
A女:我真的希望以後不要有類似這種…蘇男:不會,我從來沒有。
我是今天…A女:我覺得先到這邊,因為我真的很慎重地真的希望說,今天拉,你先聽我講完,我們男同事大家都知道,我們不管在做甚麼工作,我們就算大家在怎麼緊密在一起工作,我來一年多,甚至我在這邊做四年多五年多了,大家還是很有分寸的。
所以那個那個那個份際到哪邊,那個工作到哪邊,實際狀況是甚麼我很清楚,我很清楚。
蘇男:沒有,我可能在弄東西離你太近去碰到,對不起。
A女:我是希望說你以後一定真的要特別留意這點,因為這對你來講很吃虧。
蘇男:我知道阿。
A女:對阿,對你來講,所以我不希望真的以後不希望再有這種事情發生。
蘇男:絕對不會有啦。
我今天就出這個勤務,原本說要弄那個密錄器才…A女:因為我覺得不是每個女生碰到當下都一定會吞的。
蘇男:沒有沒有,自己離你太近是我不對,我跟你講對不起。
阿可能我去碰到你,讓你不開心,先跟你說對不起。
阿如果說你要依規定,那我尊重你,沒關係。
是我自己做錯了,跟你講對不起。
因為我可能離你太近。
A女:因為我要一直強調的這點就是說,那個空間沒有必要,那個不是在捷運車廂狹窄到全部人擁擠在一起,會去需要刻意會去碰到。
蘇男:我知道,沒有沒有沒有,我知道,我可能離你太近去弄那個東西,我可能離你太近然後去碰到,對不起。
A女:所以很多男生的手肘如果都是這個樣子的話,那是不應該的。
蘇男:對,那是我自己…A女:有份際的男生,有分寸的男生都會知道不該做那樣子的,太過的肢體的接觸或動作,如果是的話那可能要麻煩你以後修正一下你的肢體行為。
蘇男:好,我知道。
A女:大概就是這樣。
我覺得我該講的都講了,對阿。
我覺得我該講的都講了。
蘇男:那我的LINE把你封鎖,以後不會再敲你。
A女:不用不用不用,我不會,你不用封鎖我,我也不會封鎖你,因為我覺得沒有必要這樣子。
就是說我不會覺得你是私底下再去…蘇男:不會不會不會。
A女:畢竟我們平常素昧平生,所以才跟你說我不會因為這樣子我去因為這種事情我刻意自己子虛烏有去編造,然後好像…蘇男:沒有沒有沒有。
A女:我絕對不會這樣子。
蘇男:沒有,我說…A女:因為我很少這麼生氣過。
蘇男:好啦,對不起啦。
A女:對。
蘇男:對不起,我可能離靠你太近,然後讓你,手肘去碰觸到你胸部,對不起。
我跟你講對不起。
A女:不是可能,是就是靠得太近。
蘇男:沒有,是我自己不對。
A女:我不能接受說甚麼不知道,因為我已經重複講了好幾遍,那個就是碰觸到很大力。
那個不是說你用你的衣襬去碰到你自己會完全沒有感覺,對,所以我們就不再重複去討論這個。
事實上我的認知就是這樣。
蘇男:那你希望我對你做甚麼?A女:我希望以後類似的事情我不希望再聽到。
我不希望說再聽到或是…蘇男:我從來沒有,我從來也沒有,我來這邊這個分局20年…A女:學長,今天這件事情我覺得先到這邊,後續看怎麼樣 再說,只是我要講的是說,我沒有要刻意拿這件事情 要去對付你或甚麼,我不會有這種想法,我只是覺得 說單純我一定要把我的感受講出來。
蘇男:好,對不起,是我自己自己…A女:所以希望你不要因為這件事情對我懷恨在心,因為我不會是這種,我不會是耍這種無聊手段的人。
因為我沒有必要耗這種無聊的事情,花在這種心思上面。
對,我真的沒有必要。
但也請你不要說因為什麼太敏感或甚麼,我跟你講絕對不會是的。
那個不是,那已經不是甚麼敏不敏感,那是事實,不是敏感。
所以我要講的就是這樣。
蘇男:對不起啦。
A女:就是這樣,我是覺得說為什麼我非常慎重,我一定要講出來,就是我覺得說…蘇男:那我要跟我們主管講嗎?A女:跟你們主管講甚麼?蘇男:好好好。
A女:你打算怎麼講?蘇男:沒有沒有沒有,就我們兩個的事,就這樣子。
蘇男:沒有,我說我就跟我們主管…蘇男:那你希望我就是這樣子還是怎麼做。
A女:我不曉得,我覺得你一直重頭到尾你就一直否認。
蘇男:沒有沒有沒有,不是不是。
A女:你否認到我覺得說莫名奇妙,好像是我在搞人家,對阿。
蘇男:是我自己離你太近,然後碰觸到你胸部,跟你講對不起。
A女:對阿,但是你剛才前面的說法都不是這樣,你前面的說法都是我不知道,沒有這件事情,但是我覺得這樣的說法我不能接受。
蘇男:那我離你太近,去TOUCH到你,對不起。
A女:確實是有這件事。
蘇男:沒有,我跟你說對不起。
(14分00秒)蘇男:沒有,我現在承認了,我沒有說…A女:對嘛,確實是這樣嘛。
那你一開始前面的那些態度,讓我覺得說好像是我自己在幻想,然後我太敏感。
蘇男:沒有沒有,是我自己不對。
是我自己不對。
A女:我就一直說,那個撞那麼大力,怎麼會是沒有感覺,對阿。
A女:我覺得我真的是看態度,我從來沒有跟人家這個樣子,這種事情,然後去,去這麼,但是我覺得我必須要去講,我不希望這種事情再發生。
蘇男:學妹是我自己做錯了,對不起。
A女:對。
蘇男:是我自己做錯了,不應該靠你那麼近,去碰觸到你的身體,對不起。
A女:對阿,因為我覺得不是每一個女生…蘇男:我知道我知道,每一個人的…A女:不是,我要講的不是喔,我講的不是忍受度喔,那是事實喔。
蘇男:沒有沒有。
A女:我是說,不是每個人都有辦法像我這麼勇敢向一位學長講這件事情,因為有的人或許會因為礙於倫理,或礙於工作場合或甚麼,但我覺得是就是,對就是對,錯就是錯,對,我也一直講說我沒有要給你難堪,我沒有要在大庭廣眾之下,如果可以,我剛在飯店裡面就直接當著大家的面我也可以直接大聲表達我的不滿,對,但我沒有這麼做。
蘇男:我知道。
A女:我沒有這麼做。
蘇男:對不起。
A女:我只是希望,真的希望你能夠了解那個分寸到哪邊,對。
蘇男:是我做錯了,不該靠你那麼近。
A女:對,我就已經講了,我跟那麼多男同事每天在共處,就沒有一個手肘會這樣子靠著我,會這樣子直接這麼明顯直接這樣子去回到(台語),去碰撞到這麼敏感的部位,不會的,所以我說,我才為什麼一直講,我要重複講這些東西,我必須要表達的是這樣,對。
蘇男:對不起啦。
蘇男:是我自己做錯了,不該靠你這麼近,對不起。
A女:大致上就是這樣,我覺得我想先去休息了,因為,我想先去休息這樣,因為我真的對學長,對長輩我都是很尊重的,所以我選擇要講這件事情之前我是考慮再三的,我覺得我還是要講,但是我對學長甚麼都是很尊重的。
蘇男:對不起喔,是我自己靠你太近…A女:我不是說希望因為這樣以後好像要跟你們單位還是說你們甚麼…(模糊),我覺得也沒有必要,但是我覺得以後我們大家都就保持,互相保持禮貌這樣就好了,對。
蘇男:…(麥克風破音)A女:不知道,我是覺得說…(麥克風破音),就先這樣 子,我要先離開了,去休息了。
蘇男:那…(模糊)知道嗎?A女:沒有,我還是會跟學長討論一下,畢竟我在當下我很不舒服的時候我就有跟…(模糊),但是他並不是為了…(模糊)都沒有,我只是讓他們知道這件事情,但是就先這樣。
A女:我真的是希望大家能夠對自己的行為,對自己做的事情去勇敢負責任,就這樣子而已,就是這樣子,我覺得我沒有必要為了這件事,我好像要去哭還是我要去無辜我要去裝弱勢甚麼,不需要,我真的只是單純表達我該表達的東西,就這樣,我沒有要去對付任何人。
蘇男:那你希望我…A女:就是先這樣,先暫時這樣子吧。
蘇男:那我要跟我們主管講嗎?A女:你要跟他講甚麼?蘇男:…(模糊)就知道吧A女:那我後來才知道我應該不是第一個這樣,公司上面的同事。
蘇男:可是我沒有喔。
A女:我不知道,anyway,這些東西我不覺得,不一定是空穴來風拉,可是大家…蘇男:我沒有。
我可沒有對任何…A女:anyway,我覺得不管別人的事情是他們自己的評價,我覺得與我無關,但是我現在表達的就這件事情,就是這樣。
A女:先這樣吧,我覺得我很累,我想要先休息了,我覺得我該講的都講了,我只是…我不管後續如何,至少當下我至少該得到一個道歉,我覺得這是我應該得到的,得到一個慎重道歉就是應該得到的,至於後續怎麼樣,我覺得我現在沒有辦法思考,我現在只想休息一下。
蘇男:好吧。
A女:對。
我要一直強調就是說,我沒有要,我不會為了這 無聊事情找誰麻煩,我不會,我要一直強調這件事 情。
蘇男:我自己做錯了就做錯了。
A女:對,你現在應該就覺得自己做錯了就做錯了嘛。
蘇男:沒有沒有。
自己做錯了就跟你說道歉。
A女:對阿,就先這樣吧,我很累,我要先休息了。」
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57頁至第168頁)。
⑸然究諸實際,告訴人於本件提出告訴之際,其所指訴者尚非本案公訴意旨所指109年8月24日15時44分33秒被告與告訴人碰觸部分所為,則前開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告訴人所稱遭被告故意碰觸胸部部分,應係指其所稱被告另有於109年8月24日15時6分至15時38分間與告訴人碰觸部分,當下就知道有碰到伊胸部,被告直接用他的手臂回過去,是碰到伊左邊的胸部,密錄器沒有錄到,但對被告之行為無法原諒,再犯可能性極高(見本院卷第333頁),自難以被告與告訴人間之上開對話內容,遽為本案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
⑹綜上所述,依被告與告訴人前述供述、互動過程及證據資料綜合觀之,被告上開於109年8月24日15時44分33秒,告訴人因調整密錄器轉身之際,被告適趨前而有與告訴人觸碰之行為,難認係性騷擾之行為,亦難認被告主觀上有性騷擾之不法意圖。
又被告多年前涉犯性騷擾遭受懲處,與本案間隔多年,無從執為補強。
從而,公訴人既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其所為舉證,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尚不足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程度,致未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是被告本案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六、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經審理後,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對被告為無罪諭知,經核其認事用法、證據之取捨,均已詳為敘明,並無不合。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站在告訴人後方,對於告訴人可能轉身等動作自然顯而易見,且現場空間並非狹窄,被告自得待告訴人將密錄器調整完成後,再進行確認即可,依常情自可與告訴人保持適當而不致發生身體接觸之距離,何以靠近告訴人,顯見被告刻意製造可碰觸告訴人胸部之時機,故意為性騷擾行為之意圖甚明,且告訴人係指訴案發當日發生2次被告刻意碰觸其胸部之行為,依告訴人案發後之反應及密錄器勘驗結果,被告所辯均不足採信,原審未綜合全部證據而為判斷,卻以不能排除被告之碰觸為不經意、短暫且輕微,即推論被告無主觀上意圖,與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論理法則相違,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恰。
爰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更合法妥適之判決云云,惟查:⒈依前開密錄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可知被告係自告訴人後方欲朝密錄器方向前進調整密錄器,然因告訴人突轉身,雙方因此有所碰觸。
且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當時係為模擬應召小姐進入房間時之位置,檢視該處之視角是否有發現密錄器閃燈狀況,並調整密錄器角度,是被告當時站立在大門與密錄器之直線間,確認密錄器的狀態,尚難謂有何悖於常情之處,亦難認被告有刻意站在告訴人身後,欲待告訴人轉身之際,觸及告訴人胸部之情,業經本院論述如前,是檢察官上訴指摘,並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本案性騷擾犯行,已難憑採。
⒉而公訴人所指告訴人案發後反應部分,就前開告訴人與被告於案發後之對話內容,尚難認被告有於上開對話中,向告訴人坦承其有基於性騷擾之意圖,而碰撞告訴人胸部之犯行,要難以上開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內容,推認被告確有為本案犯行,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已如前述,公訴人執此上訴,亦難認有理。
⒊至於,公訴人所指案發當日發生2次被告刻意碰觸告訴人胸部之行為云云,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於109年8月24日15時44分33秒之行為部分,本案之犯罪自屬不能證明,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則公訴人所指被告另有109年8月24日15時38分之第一次性騷擾行為,即難認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自非本案審理範圍,本院自無從予以審究。
而公訴人以非本案審理範圍,執為上訴理由,顯屬誤會。
㈡綜上,原審參酌卷內各項證據相互勾稽,而為綜合判斷、取捨,認檢察官所提證據均不足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從形式上觀察,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並經本院論述說明如上所述。
是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摘各點,僅係對原審之證據取捨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復未於本院審理時提出新事證或指明調查方法以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尚難遽以前揭情詞,而為不利被告之認定,與證明犯罪所要求之嚴格證明程序,須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尚不相當,是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舜韶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承武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玉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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