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建銘
選任辯護人 謝憲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13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076號、109年度偵字第9460號、109年度偵字第12090號、109年度偵字第12274號、109年度偵字第14227號、109年度偵字第1781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建銘因於民國110年9月4日發生車禍,經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患有蜘蛛膜下腔出血,於急診就醫後轉往外科病房住院治療,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10年9月6日診字第1100946680號診斷證明書可參(本院卷第73頁)。
嗣被告病況穩定後返家療養,又於110年10月3日因冠狀動脈心臟病、疑似肺炎,到院前無生命徵象,經送往亞東紀念醫院急救,評估需住院接受冠狀動脈心臟病等治療及手術,有亞東紀念醫院病危通知單、住院診療計畫說明書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23、125頁)。
而被告因罹患慢性呼吸衰竭合併呼吸器依賴、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經急救復甦後恢復自發性血液循環併缺氧腦病變、急性心肌梗塞術後、高血壓、糖尿病、癲癇、尿崩症,於110年11月3日起在廣川醫院住院治療,目前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長期臥床、以鼻胃管灌食、全身癱瘓,生活無法自理,需人24小時照顧等情,有廣川醫院110年12月7日廣證字第4591號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63頁)。
嗣經本院函詢被告病況,經廣川醫院函覆被告於110年10月12日轉入該院呼吸治療病房繼續治療,目前呼吸器使用中,完全無意識狀態、無法言語、也沒有辨識能力,肺部有反覆感染狀況,血液動力學不穩,常常有血壓偏低狀況,多項血液電解質不平衡、血小板偏低、肝功能異常及尿崩症,依目前治療狀況很難預期恢復進度及期程,有廣川醫院111年1月1日廣川醫字第11101002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67頁)。
綜上,本院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事實,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