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0,上易,1888,2022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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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888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博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338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第3037號、第3212號、第3246號、第3425號,移送併辦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126號、第4127號、第4618號、第4772號),提起上訴,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96號、第7397號、第7410號、第7688號移送併辦,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庚○○明知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係供個人使用之工具,亦知悉社會上使用他人門號詐欺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後提領之案件層出不窮,如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極可能遭第三人供作財產犯罪之用,竟以縱有人以其行動電話門號作為從事財產犯罪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7日晚間9時15分(即涉案門號之最後申辦日、時)至109年10月27日晚間7時51分(即涉案門號之最早使用日、時)間之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之A、B、C、K門號SIM卡,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其人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並獲取新臺幣(下同)888元之報酬。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A、B、C、K門號SIM卡後,先於109年10月27日晚間7時51分許,將A門號用於註冊蝦皮購物平台帳號「shizhiridai」,並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7時7分許、109年12月25日凌晨1時37分許及110年1月2日凌晨2時33分許,分別將B、C、K門號用於註冊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嗣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或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回傳序號及密碼。

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二、案經卯○○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丑○○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辛○○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丙○○、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丁○○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戊○○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及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案據以認定被告庚○○犯罪之供述證據,公訴人及被告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當初對方是說要給酒店小姐使用,我共交付9個門號的預付卡,共拿到2,000元的報酬,我想預付卡是要儲值才能使用,所以對方應該不會拿去做什麼,我不認識對方云云。

惟查:㈠如附表一所示之A、B、C、K門號SIM卡係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申辦,且被告於109年9月17日晚間9時15分(即涉案門號之最後申辦日、時)至109年10月27日晚間7時51分(即涉案門號之最早使用日、時)間之某日、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A、B、C、K門號SIM卡,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並獲得888元(計算式:2,000÷9×4=888,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之報酬,嗣A門號於109年10月27日晚間7時51分許被用於註冊蝦皮購物平台帳號「shizhiridai」,B、C、K門號分別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7時7分許、109年12月25日凌晨1時37分許及110年1月2日凌晨2時33分許被用於註冊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等節,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承不諱(見原審卷第46頁、第96頁),且有如附表一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參;

而卯○○、丑○○、辛○○、丙○○、癸○○、子○○、乙○○、癸○○、己○○、甲○○、丁○○、戊○○、壬○○、寅○○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或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購買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GASH點數並回傳序號及密碼等情,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未予爭執,且有如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近年來利用人頭行動電話門號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除經媒體廣為報導外,並經政府多方宣導,而行動電話門號為通訊之重要工具,關乎使用者個人隱私及相關權益,其專屬性及私密性甚高,且我國電信業者對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無特殊資格或使用目的之限制,凡有需求者均可申辦,復可向不同電信業者申請數個不同門號,若無故蒐集不特定人之行動電話門號並給予報酬或好處,依常理判斷,可能為與財產犯罪有關,用於規避犯罪偵查機關之追查,是依一般人之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對於門號SIM卡極可能供作財產犯罪不法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見。

查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衡諸被告於本件案發時已年滿28歲,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曾任加油站人員、工地工人、美容美髮助理(見原審卷第27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第46頁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之自述),足徵其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屬智識程度正常之人,足認其知悉前揭任意交付門號SIM卡予他人使用之風險。

而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坦承其於交付SIM卡時,與對方素不相識(見原審卷第46頁),於此情形下,竟仍率爾提供其門號SIM卡,而須承擔上開SIM卡遭人不法利用之風險,顯與常情相悖,實難採信。

故被告於交付A、B、C、K門號SIM卡時,主觀上應可預見上開SIM卡極可能遭第三人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仍抱持僥倖心態予以交付,縱無證據證明其明知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犯罪態樣,然該詐欺集團成員嗣後將其提供之上開SIM卡供作詐欺取財犯罪之用,顯不違反被告本意,由此自堪認定其主觀上有容任他人利用其SIM卡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幫助犯意。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係屬臨訟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本案被告單純提供A、B、C、K門號SIM卡之行為,不能與向本案被害人施以詐術之行為等同視之,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以上開行為,對於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揆諸前述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又依現存卷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人數已達三人以上,亦欠缺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明知或可得知悉此項詐術細節,依罪疑唯輕原則,尚難認本案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情形。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係以1交付SIM卡之行為,而使各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分別詐騙本案被害人之財物,故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論以1幫助詐欺取財罪。

另被告交付前揭SIM卡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後,再由該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利用上開SIM卡遂行如附表二編號1、3、5、9、11至14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已起訴之如附表二編號2、4、6、7、8、10所示之犯罪事實部分有如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復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110年度偵字第4126號、第4127號、第4618號、第4772號、第7396號、第7397號、第7410號、第7688號),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撤銷改判及量刑理由: ㈠原判決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處刑,固非無見。

惟查:⒈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審理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1至14),與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

⒉被告出售上開門號SIM卡4張,犯罪所得應為888元,原審未及審酌,僅諭知沒收666元,亦非允當。

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審未及審酌移送併辦部分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使不法之徒藉此輕易詐取財物,所造成之危害非輕,行為殊不足取;

且其犯後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

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提供門號之數量、本案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被告因本件犯行而取得888元之對價乙節,業如前敘,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A、B、C、K門號之SIM卡,雖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因被告業已將之交付他人,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姿妤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映蓁、李怡蒨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申辦門號 申辦時間 申辦地點 該門號註冊之會員帳號 證據及出處 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㈠、110年7月27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㈠、110年8月6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㈠) 門號0000000000號 (A門號) 108年2月28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安樂直營服務中心(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 於109年10月27日晚間7時51分許,註冊蝦皮購物平台帳號「shizhiridai」 ⒈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日台信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庚○○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資料1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提供蝦皮購物平台帳號「shizhiridai」會員基本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51頁) 2(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㈡) 門號0000000000號 (B門號) 109年9月17日晚間9時、11分、13分、15分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四川直營門市○○○市○○區○○路0段000號) 於109年12月24日晚間7時7分許,註冊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會員編號:ZZ0000000000號) ⒈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被告庚○○申辦門號之申請資料: ⑴門號000000000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37號卷第121頁至第139頁) ⑵門號000000000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5號卷第109頁至第127頁) ⑶門號0000000000號(中市警甲分偵卷第15頁至第33頁) ⒉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會員申登資訊 ⑴門號000000000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37號卷第21頁) ⑵門號000000000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5號卷第27頁) ⑶門號0000000000號(中市警甲分偵卷第11頁) 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㈢) 門號0000000000號 (C門號) 於109年12月25日凌晨1時37分許,註冊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會員編號:XZ0000000000號) 4 (即110年12月27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㈢) 門號0000000000號 (K門號) 於110年1月2日凌晨2時33分許,以K門號註冊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會員(會員編號:MZ0000000000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或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證據及出處 1 (即110年7月27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㈠) 告訴人 卯○○ 109年12月4日下午5時58分許 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購物平台上,以蝦皮帳號「shizhiridai」佯為有意出售七龍珠公仔,致卯○○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4日下午6時1分許 13,834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設於蝦皮購物平台之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卯○○110年1月25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8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 ⒉告訴人卯○○出具之帳戶存款明細截圖照片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8號卷第39頁)。
⒊告訴人卯○○出具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訂單截圖照片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8號卷第41頁) 4.告訴人卯○○出具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蝦皮聊聊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8號卷第43頁至第63頁) 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2月19日蝦皮電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卯○○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訂單明細及IP相關資料1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8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8號卷第65頁) ⒎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18號卷第67頁) 2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㈠) 告訴人 丑○○ 109年12月8日下午6時3分許 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購物平台上,以蝦皮帳號「shizhiridai」佯為有意出售鬼滅之刃煉獄杏壽郎公仔,致丑○○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8日下午6時3分許 9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設於蝦皮購物平台之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丑○○警詢筆錄: ⑴110年1月27日第1次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6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⑵110年1月27日第2次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6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⒉告訴人丑○○出具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存摺交易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6號卷第17頁、第23頁) ⒊告訴人丑○○出具蝦皮帳號「shizhiridai」、露天拍賣帳號「laiguanlun」之賣場及訂單截圖照片共5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6號卷第20頁下半部至第22頁) ⒋告訴人丑○○出具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蝦皮聊聊對話紀錄、臉書粉絲專頁「詩織‧日本代付代購日拍」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及露天拍賣帳號「laiguanlun」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7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6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上半部、第25頁下半部、第26頁下半部至第27頁) 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3月2日蝦皮電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丑○○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訂單明細及IP相關資料1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6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6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 3 (即110年7月27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㈡) 告訴人 辛○○ 109年12月20日晚間7時17分許 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購物平台上,以蝦皮帳號「shizhiridai」佯為有意出售數碼寶貝 生命手環,致辛○○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0日晚間7時35分許 2,45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設於蝦皮購物平台之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辛○○110年1月28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6號卷第7頁至第10頁) ⒉告訴人辛○○之中國信託銀行簽帳金融卡消費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6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 ⒊告訴人辛○○出具蝦皮帳號「shizhiridai」、露天拍賣帳號「laiguanlun」之賣場及訂單截圖照片共5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6號卷第71頁) ⒋告訴人辛○○出具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蝦皮聊聊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6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6號卷第6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6號卷第83頁) 4(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㈡) 告訴人 丙○○ 109年12月16日下午5時13分前某時許 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購物平台上,以蝦皮帳號「shizhiridai」佯為有意出售機器人模型,致丙○○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16日下午5時13分許 5,0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設於蝦皮購物平台之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丙○○110年1月20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2月8日蝦皮電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丙○○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訂單明細及IP相關資料1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 ⒊告訴人丙○○出具臉書粉絲專頁「詩織日代&日本精品」、其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賣場及訂單截圖照片共5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 ⒋告訴人丙○○出具與臉書粉絲專頁「詩織日代&日本精品」之messenger對話紀錄、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蝦皮聊聊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8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23頁) 5 (即110年8月6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㈠) 告訴人 癸○○ 109年12月19日晚間11時28分許 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購物平台上,以蝦皮帳號「shizhiridai」佯為有意出售數碼寶貝生命手環、記憶卡(dim卡),致癸○○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0日晚間8時50分許 3,2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設於蝦皮購物平台之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癸○○110年1月29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72號卷第13頁至第14頁) ⒉告訴人癸○○出具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72號卷第93頁上半部) ⒊告訴人癸○○出具蝦皮帳號「shizhiridai」、露天拍賣帳號「laiguanlun」之賣場及訂單截圖照片共3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72號卷第89頁至第91頁) ⒋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2月22日蝦皮電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癸○○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訂單明細及IP相關資料1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72號卷第31頁至第7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72號卷第97頁) 6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㈢) 告訴人 子○○ 109年12月20日晚間7時42分許 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購物平台上,以蝦皮帳號「shizhiridai」佯為有意出售數碼寶貝生命手環,致子○○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0日晚間7時46分許 2,65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設於蝦皮購物平台之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子○○110年1月30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 ⒉告訴人子○○出具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簽帳金融卡影本、簽帳單及消費通知截圖照片共3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37頁至第38頁) ⒊告訴人子○○出具蝦皮帳號「shizhiridai」、露天拍賣帳號「laiguanlun」之賣場截圖照片共2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 ⒋告訴人子○○出具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蝦皮聊聊對話紀錄及訂單、商品相關資訊截圖照片共14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 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2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子○○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訂單明細及IP相關資料1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9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 7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㈣) 告訴人 乙○○ 109年12月22日晚間9時14分許 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購物平台上,以蝦皮帳號「shizhiridai」佯為有意出售「可以戴在手上的數碼暴龍機」,致乙○○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2日晚間9時28分許 2,1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設於蝦皮購物平台之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乙○○警詢筆錄: ⑴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79頁至第81頁) ⑵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 ⑶110年1月13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83頁至第84頁) ⑷110年1月12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85頁至第86頁) ⒉告訴人乙○○出具之消費明細: ⑴轉帳明細截圖照片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107頁下半部) ⑵告訴人乙○○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照片1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113頁) ⒊告訴人乙○○出具之臉書粉絲專頁「詩織日代&日本精品」、露天拍賣帳號「laiguanlun」之賣場截圖照片共3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87頁至第89頁) ⒋告訴人乙○○出具之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賣場及訂單截圖照片共3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107頁上半部至第109頁) ⒌告訴人乙○○出具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蝦皮聊聊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2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111頁) ⒍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110年2月19日蝦皮電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告訴人乙○○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訂單明細及IP相關資料1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93頁至第97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91頁、第115頁) ⒏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119頁)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卷第117頁) 8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㈤) 被害人 癸○○ 109年12月24日晚間10時28分前某時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S TALK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暱稱「菲菲」)與癸○○聯繫,佯稱可援交,費用得以GASH點數支付云云;
再由另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與癸○○聯繫,自稱係「龍哥」,佯稱如欲援交,為確認其是否有軍警身分,尚須購買GASH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回傳序號及密碼。
109年12月26日凌晨0時10分許購買GASH點數;
109年12月26日凌晨0時21分24秒許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儲值至B門號會員帳戶內 5,000元 無 ⒈被害人癸○○109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37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 ⒉被害人癸○○出具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1張(編號7)(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37號卷第33頁) ⒊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會員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GASH點數儲值紀錄及會員申登資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37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⒋被害人癸○○出具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菲菲」之對話紀錄1份(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37號卷第35頁至第63頁、第7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37號卷第65頁至第66頁) 9 (即110年7月27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㈢) 告訴人 己○○ 109年12月26日晚間11時32分許 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購物平台上,以蝦皮帳號「shizhiridai」佯為有意出售三眼怪公仔,致己○○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09年12月27日下午3時49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47分許) 3,7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設於蝦皮購物平台之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己○○110年1月18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⒉告訴人己○○出具信用卡消費明細(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第24頁上半部) ⒊告訴人己○○出具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賣場、賣家聯絡信箱及訂單截圖照片共3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第23頁、第24頁下半部) ⒋告訴人己○○出具與蝦皮帳號「shizhiridai」之蝦皮聊聊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14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第25頁至第31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7號卷第33頁) 10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㈥) 告訴人 甲○○ 110年1月10日下午2時6分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Just Dating交友軟體、LINE通訊軟體(暱稱「語雯」)與甲○○聯繫,佯稱可援交云云;
再由另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與甲○○聯繫,佯稱如欲援交,為確認其是否有警察身分,尚須購買GASH點數作為保證金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購買右列金額之GASH點數,並回傳序號及密碼。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3分許)購買GASH點數;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58分48秒許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儲值至C門號會員帳戶內 5,000元 無 ⒈告訴人甲○○110年1月10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5號卷第15頁至第19頁) ⒉告訴人甲○○出具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影本2張(編號13、15)(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5號卷第65頁) ⒊GASH樂點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會員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GASH點數儲值紀錄及會員申登資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5號卷第27頁) ⒋告訴人甲○○出具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語雯」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共25張(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5號卷第47頁至第5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25號卷第71頁至第72頁)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5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53分許)購買GASH點數;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58分54秒許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儲值至C門號會員帳戶內 5,000元 無 11 (即110年12月27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㈠) 丁○○ 109年12月12日上午11時許 先由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甲蝦皮帳號佯為有意出售鬼滅之刃公仔,致丁○○陷於錯誤而下單並付款。
109年12月12日 1800元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設於蝦皮購物平台之虛擬帳戶 ⒈告訴人丁○○110年1月29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25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⒉告訴人丁○○於蝦皮平台上之對話紀錄截圖、轉帳明細截圖、交易明細表、蝦皮購物客服中心電子郵件截圖(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25號卷第21-25頁) 12 (即110年12月27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㈡) 戊○○ 109年12月28日下午2時許 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戊○○謊稱:如欲性交易,須購買GASH點數作為保證金等語,復以隱藏來電顯示方式撥打電話予戊○○,稱:需買5萬元點數才相信戊○○身分、需付8萬元點數才不會虐待小姐等語,致戊○○陷於錯誤而購買GASH點數,並回傳序號與密碼。
109年12月28日下午2時24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嶄新門市購買價值共13萬3000元之GASH點數,並將序號、密碼提供予該詐欺集團;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旋於同日下午4時27分許、同日下午4時27分許,將卡片序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點數儲值至乙樂點帳號內。
無 ⒈告訴人戊○○109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31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 ⒉告訴人戊○○於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統一超商使用須知(顧客聯)、通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331號卷第35-43、83、103-105頁)。
13 (即110年12月27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㈢) 壬○○ 110年1月9日下午5時15分許 撥打電話予壬○○,向壬○○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之衣服及褲子,因作業錯誤而將其身分設定為批發商,將會按月寄送衣服並扣款,需匯款及購買遊戲點數始能取消設定等語,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購買GASH點數,並回傳序號與密碼。
110年1月10日下午5時42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OK便利商店,購買GASH卡號為0000000000號之點數10,000點後,將卡號、密碼提供予該集團不詳成員;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旋於同日下午5時55分許,將上開卡號之點數儲值至丁樂點帳號內。
無 ⒈告訴人壬○○110年1月14日警詢筆錄(中市警甲分偵卷卷第51頁至第66頁) ⒉告訴人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三聯單、卡號為0000000000之GASH點數購買憑證1紙(中市警甲分偵卷卷第47-49頁、第67-71頁)。
14 (即110年12月27日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㈣) 寅○○ 109年12月19日某時 在蝦皮購物網站上,以甲蝦皮帳號佯為有意出售「<鬼滅之刃>嬰兒圍兜兜&嬰兒連身套裝組」,致寅○○陷於錯誤而付款。
109年12月19日凌晨零時12分許 以線上刷卡方式付款1,300元。
無 ⒈告訴人寅○○110年2月6日警詢及偵查筆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444號卷第9頁至第16頁、第55頁) ⒉告訴人寅○○於蝦皮平台上之對話紀錄截圖、蝦皮購物客服中心電子郵件截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444號卷第37-41頁、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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