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禹廷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范瑋峻律師
送達代收人 蔣采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至元
選任辯護人 黃智謙律師(法扶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松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也宏
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源凱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簡靖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瑋翔(原名李家銘)
選任辯護人 潘秀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富翔
選任辯護人 藍健軒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9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109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1年6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專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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