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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孟暉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檢察官林宏松到庭執行職務」,應予更正為「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檢察官林宏松到庭執行職務」,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為「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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