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守晟
選任辯護人 沈靖家律師
樓至偉律師
張睿紘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2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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