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0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銘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81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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