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明
選任辯護人 鄭仁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56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438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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