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上訴,1335,2022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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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紀緯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63、586號,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955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59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又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紀緯澤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563、58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該判決正本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囑託法務部○○○○○○○○○○○長官送達被告,並由被告親自簽收,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金訴字563卷第119頁)。

紀緯澤因不服原審判決,於110年12月6日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惟未敘述上訴理由,僅敘明「於法定期間內將遞補理由狀陳述上訴理由」等語(見上訴字卷第27-29頁,嗣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遂於110年3月2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有該刑事裁定在卷可憑(見上訴字卷第35頁),該刑事裁定業於111年3月8日囑託法務部○○○○○○○○○○○長官送達被告,並由被告親自簽收,有原審法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上訴字卷第43頁)。

然紀緯澤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乙節,業經本院查詢原審法院明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紀錄表、原審法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見上訴字卷61-67頁),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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