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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專成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96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上訴人於本院111年4月12日審理期日因疾病住院而未到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黎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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