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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余賴秀琴
被 告 吳紀蓉 住○○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2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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