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洪福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章鈞
原 告 許銘翔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炎蒼
被 告 聯通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本源
被 告 洪銘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6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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