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原聲再,4,2022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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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詹明傳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明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詹明傳不服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6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依上述規定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乃命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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