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抗,527,2022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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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2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尚全瑞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3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尚全瑞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尚全瑞(下稱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竊盜、侵占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於符合法律之外部界限(有期徒刑6年)及內部界線(有期徒刑5年2月)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除編號19為侵占罪外,其餘皆為竊盜罪,其犯罪時間接近,行為態樣與動機均相類,所侵害之法益均非具有不可替代性及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犯罪事實間關連性甚低,法律規範目的相同;

復衡酌受刑人違反情節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其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因素;

暨避免使用過度刑罰而恐有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或受刑人因多次聲請定執行刑致以恤刑名義獲取刑度優惠,而與刑罰相當性原則相悖,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且所裁量減輕之刑期,占如附表所示各刑合併刑期(有期徒刑6年)總合約16%,已與前定應執行刑者相當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院行使此職權時,仍應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所規範,且不能逾越法律上之外部及內部界限,並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是否屬相同犯罪類型而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參照釋字604號解釋中多位大法官於解釋文意見書所闡釋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相關法律概念,立法者對於行為人之同一行為予以連續處罰之規定,必須受到比例原則之檢視。

自民國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後,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部分慣犯因適用數罪併罰致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各級法院僅針對販毒、強盜等重罪於定刑時避免刑罰過重,惟竊盜等輕罪於定刑後卻數倍於法定刑責,此重罪從優,輕罪從苛,實不符國人對法律之情感,且已本末倒置,不公之處昭然可見。

而實施新法以來,也有各級法院對詐欺、毒品、偽造文書、恐嚇取財及竊盜等案件所定之刑,均獲有相當多之減刑優惠。

受刑人所犯之罪皆屬微罪,造成之社會安全危害甚低,其中竊盜罪部分均係竊取他人車輛作為代步使用,犯後亦有將車輛歸還被害人,侵占罪部分則係侵占他人車輛而使用,且於犯後有自白犯罪,並對自己之犯行坦承不諱,深具悔意,本件遭定刑為5年實屬過苛。

爰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給予合理、公平且從輕之裁定,使受刑人有自新機會,早日重返社會回歸家庭,盡為人子之責,侍奉高齡87歲之母親,彌補先前之過,絕不再犯,腳踏實地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17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先後確定在案,是由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法院之原審為定刑之聲請,合於程序。

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即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6年)及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即5年2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固未逾越法律外部及內部性界限。

惟審酌抗告人所犯數罪,刑期介於有期徒刑3月至6月間,均得易科罰金,每罪之處罰皆屬不重,且均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竊盜及侵占罪,行為手段、動機相似,所犯各竊盜罪多係使用自備鑰匙或原所有權人未取下之鑰匙,竊取他人之普通重型機車或自用小貨車,以供其代步之用,犯罪態樣近似,且所竊取之普通重型機車或自用小貨車,均已發還被人,對法益之侵害尚非甚重,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2月至8月間,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若科以過重之執行刑,則於實際執行時,刑罰之邊際效恐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則因刑期而遞增,反不利於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

並衡酌受刑人對於所犯上開各罪均坦承犯行,依其犯罪後態度所呈現之反社會人格,亦非甚為嚴重。

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難認已充分考量上情,所定執行刑核屬過重,難以維持。

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復審酌整體犯行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24日 109年3月3日 109年3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29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60號、11527號、1389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60號、11527號、1389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71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23日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71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6日 110年1月27日 110年1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343號 ⑴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52號 ⑵附表編號2至8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11日 109年4月12日 109年4月1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60號、11527號、1389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60號、11527號、1389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60號、11527號、1389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0年1月27日 110年1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52號 ⑵附表編號2至8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4月17日 109年4月17日 109年8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60號、11527號、13896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160號、11527號、1389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87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109年度簡字第661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29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0號 109年度簡字第6612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0年1月27日 110年2月9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52號 ⑵附表編號2至8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91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加重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0日 109年8月14日 109年2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0號、675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50號、6751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867號、10868號、1086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395號 110年度簡字第1395號 110年度易字第16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14日 110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1395號 110年度簡字第1395號 110年度易字第16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18日 110年5月31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122號 ⑵附表編號10至11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⑴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07號 ⑵附表編號12至14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6日 109年7月25日 109年8月19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867號、10868號、1086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867號、10868號、1086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32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6號 110年度易字第16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7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30日 110年4月30日 110年5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16號 110年度易字第16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78號 確定日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5月31日 110年6月22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07號 ⑵附表編號12至14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535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29日 109年3月1日 109年2月2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744號、1778號、177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744號、1778號、1779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43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2909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290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11號、5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8日 110年7月8日 110年1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2909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2909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11號、512號 確定日期 110年8月10日 110年8月10日 110年12月9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074號 ⑵附表編號16至17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⑴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2號 ⑵附表編號18至19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 19 (以下空白) 罪名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50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11號、51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511號、512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9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備註 ⑴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2號 ⑵附表編號18至19曾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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