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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65號
抗 告 人 范揚政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范揚政否認知悉所運輸者為第一級毒品,而僅承認運輸第三級毒品,但依卷內被告即同案被告之供述、扣案物、鑑定書、報關文件、監視器錄影截圖等事證,足認被告涉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之重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與共犯已在事前彼此有所謀議逃亡,並有他人於偵查中疑似透過非被告4人現所委任之律師查探案情之情形,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所示之羈押禁見之原因及必要,遂諭知被告自民國110年11月11日起羈押禁見確定。
嗣於111年1月26日以被告上開羈押禁見之原因及必要性繼續存在,諭知延長羈押禁見之處分。
且以本案雖因迄已無證據調查,可認無再為勾串之舉,而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但被告4人各曾有之勾串、滅證、逃亡之事實,已如前述,此等事實亦不受部分被告到案後供出上游之舉所影響,而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案業已宣判,且無其他應調查事項,縱被告與共犯曾有勾串、滅證及逃亡,對本案已無影響,亦無羈押必要,伊當初經拘提到案,自無事實證明逃亡可能,請求具保。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一)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之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法院對被告執行羈押,其本質上係為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擔保嗣後刑之執行,而對被告所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規定,並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賴此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
而關於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法院應就具體個案,依通常生活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之情形為判斷。
對於被告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既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不適用直接審理原則,相關證據只須達釋明之程度即可,而不必至確信之程度,故關於羈押之要件,即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末按停止羈押係指受羈押之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但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處分,代替羈押處分而停止羈押之執行。
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者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應否准許,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
苟其裁量判斷,無背於經驗或論理法則,又於裁定書內載明其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04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院查:原審以抗告人即被告范揚政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其與共犯已在事前彼此有所謀議逃亡,並有他人於偵查查探案情形,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3款所示之羈押禁見之原因及必要,遂諭知羈押,嗣並延長羈押,且以本案雖因迄已無證據調查,可認無再為勾串之舉,而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但被告曾有之勾串、滅證、逃亡之事實,亦不受部分被告到案後供出上游之舉所影響,而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
抗告人確曾有逃亡之舉措。
參諸抗告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復經原審於111年3月31日以110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抗告人犯有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未遂,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衡諸常人面對長期自由刑之刑罰,有高度畏罪逃亡之誘因,是有事實足認抗告人有逃亡之虞,所辯本案業已宣判而無逃亡之虞云云難以憑採。
原審漏未敘明其本次延長羈押之確切法律依據,然觀原審前為羈押所憑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且佐以原裁定所為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理由,應認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事由存在,所為於111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抗告人,並非無據。
經核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抗告人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規定之情形。
故原審認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而駁回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人仍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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