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再,167,2022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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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6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楊寶森



代 理 人 陳思妤律師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錦慧


上列再審聲請人等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42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寶森、陳錦慧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寶森、陳錦慧不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42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而請求調取,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違背程序規定,爰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采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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