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再,230,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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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3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婉甄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708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婉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婉甄不服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70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1年4月21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檢附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資料,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

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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