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034,2022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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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肆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

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

二、審酌受刑人曾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處拘役30日,緩刑2年確定,又接連觸犯被害人均為受刑人之母,附表編號2、3家庭暴力防治法罪,並且編號3之行為日接續多達5日;

編號1、2曾經定執行刑拘役35日,減除刑度拘役5日,已經執行完畢;

編號2、3兩罪之間,又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罪,處罰金新台幣2萬5000元確定(本院卷第50至52、57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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