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082,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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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恩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恩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恩豪(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2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為108年3月14日、108年4月1日,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法亦屬類似,其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滿足金錢需求而行竊,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守法觀念;

行為偏差,均值非難,經權衡其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於本院以書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63頁),復權衡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罪宣告之最長期(1年)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1年8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俞秀美
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4日 108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39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163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38號 判 決日 期 110年9月23日 110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346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5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23日 110年12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01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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