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124,2022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政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政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政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嗣編號7至8所示之罪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1至2、4、6至8、10所示之罪刑得以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3、9、11所示之罪刑,為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雖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捺印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頁)。

另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院卷第268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與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

並已發函請檢察官、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斟酌檢察官、受刑人之陳述意見狀(本院卷第249頁、第253頁)及受刑人於本院開庭時就定應執行刑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245頁至第246頁),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其中附表編號1至2、6至8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4、9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5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10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1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附表編號1至11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107年9月間至108年10月間,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附表編號7至8之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6日上午10時許 107年11月27日凌晨6時許 107年11月27日至11月2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458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69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6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69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86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49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21日 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基簡字第149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259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8日 109年1月9日 109年3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57號 (徒刑易科罰金,已執行完畢)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6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7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1日至9月4日 107年9月4日 108年10月28日上午5、6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5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38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15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383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0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 109年度訴字第250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109年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 108年度簡上字第188號、189號 109年度訴字第250號 確定日期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109年7月2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5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4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108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4月3日晚間7時1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120小時内某時 108年5月29日上午7時許 108年5月13日至5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6號、1128號、138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6號、1128號、138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956號、1128號、13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721號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7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9月14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⑴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3號 ⑵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基隆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612號
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8年7月26日上午某時至下午2時55分許 107年9月中旬間某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75號、4553號、5515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175號、4553號、551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63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2日 110年10月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第2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623號 確定日期 109年11月25日 111年2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0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2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