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236,2022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永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永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永原前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87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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