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309,2022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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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啟瑞




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家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啟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啟瑞因家庭暴力(殺人罪)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非字第134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5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家庭暴力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30號判決、最高法院105年台非字第134號判決、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劃報告書、個案輔導紀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卷附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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