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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志昌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與妨害性自主相關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2月確定,自民國102年7月18日起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應命受刑人於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4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51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05號判決、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34號判決、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同意書、戶籍謄本、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Static-99 and RRASOR量表、MnSOST-R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經綜衡其情,認應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與妨害性自主相關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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