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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熊國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國揚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熊國揚(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此雖屬法律上之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亦即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參以被告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本院卷第44頁),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業已執行完畢部分,屬於就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時應如何折抵之問題,執行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宜注意在備註欄載明扣抵情形,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劉元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12月4日 105年11月21日 105年11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64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5103號、106年度偵字第132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926號、第6928號、第69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12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923號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2日 107年8月29日 108年11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12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1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4645號 確定日期 107年5月10日 107年9月26日 109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92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5188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071號 編號1、2經新北地院107年度聲字第42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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