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378,2022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莊宗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宗霖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莊宗霖(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均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可參。

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

又附表編號1、2所處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附表編號3所處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被告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親自簽名及捺印,有該調查表(見本院卷第11頁)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並審酌被告如附表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6月);

並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該等犯罪罪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似,重複非難性高;

然該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犯之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罪,分屬不同類別,其罪責、侵害法益、犯罪類型迥異,行為樣態、動機均不同,重複非難性低;

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被告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㈣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16日 106年10月11日 109年6月24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205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1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9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30日 110年9月30日 110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最高法院 案 號 同上 同上 111年度台上字第956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1日 110年9月30日 111年2月10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