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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金池(原名謝煌璿)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金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院已於民國111年4月15日收受受刑人謝金池(下稱受刑人)回函表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本院卷第83頁),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2、3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27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
復查,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之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妨害自由案件,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均為罪質相同之恐嚇取財案件,且除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時間為110年6月間,附表編號2、3之犯罪時間均在109年2月間至同年4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
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83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得利 恐嚇取財得利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2日至同年月23日 109年2月9日至同年3月17日 109年4月9日至同年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54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07、5975、5976、5977、5997、6437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07、5975、5976、5977、5997、64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699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89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89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0年度基簡字第699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89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1489號 確定日期 111年2月10日 111年1月27日 111年1月27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8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7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8號 編號2、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漏載「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75、5976、5977、5997、6437號」,應補充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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