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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47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台鳯
選任辯護人 賀華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告張台鳯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O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六號案件於如附表所示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台鳯為維護訴訟利益及比對筆錄,以便更正,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及憲法訴訟權等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案件全部開庭之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1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定有明文。
再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於法定聲請期間內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毀損案件全部期日(即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從而,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准予發給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錄音(影)光碟 筆錄卷頁對照 1 110年12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 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卷第87至92頁 2 111年1月6日審判程序期日 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卷第133至136頁 3 111年2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 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卷第151至153頁 4 111年3月8日準備程序期日 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卷第175至188頁 5 111年3月31日審判程序期日 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26號卷第229至2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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