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973,2022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9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嘉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嘉憶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

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執行刑,符合法律規定。

二、受刑人對於定執行案件並無補充意見。審酌受刑人自民國101年開始涉毒,曾經多次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判處罪刑確定,入監執行,又違犯附表編號1、2施用毒品罪,更觸犯編號3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詐欺並洗錢罪,編號1、2兩罪宣告刑共14月有期徒刑,曾定執行刑10月有期徒刑,減除4月有期徒刑,附表之外,另有多件毒品案件偵查、審理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