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附民,192,2022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張育彬
被 告 翁俊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上易字第19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90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乃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是依前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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