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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健桓
選任辯護人 郭鐙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48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許曉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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