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上訴,980,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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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宗華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金訴字第337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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