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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侵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原侵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81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07、108號、109年度偵字第1107、1221、1222、1241、1242、1343、5305、5306、5322、5400、5421、5422、5423、5436、6063、6071、6147、6664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家靖無罪部分撤銷。
本件陳家靖被訴參與犯罪組織及民國108年4月21日犯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家靖與盧奕烜等人(均由本院另案審結)共同組成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之犯罪、而具有持續性之結構性組織,被告聽命於盧奕烜為暴力犯罪行為,並參與民國108年4月21日御聖宮之犯行(詳起訴書犯罪事實四),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公然聚眾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同法第302條第1項之以強暴脅迫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及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上開案件,經原審法院於111年1月14日判決無罪(被訴傷害盧00部分,業經原審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於111年2月11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被告後已於111年4月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查,是依據上開規定,被告已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其此被訴部分無罪之實體判決,於法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被告此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依法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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