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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提審案件,聲請檢閱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理 由
一、按「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被告聲請法院許可檢閱卷證,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四、非檢閱卷證不足有效行使防禦權之理由及釋明資料。
五、已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者,其准駁情形、許可範圍及釋明資料。
六、未為前款聲請者,其理由及釋明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38條之1授權訂定之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第20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定有明文。
聲請人莊榮兆因聲請提審案件,聲請許可檢閱卷證,其聲請書並未記載上開事項,有違法定程式,爰裁定應於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本院即駁回其聲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朱嘉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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