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抗,493,2022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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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493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徐敬能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7號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62號、111年度執字第7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徐敬能(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

又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10年2月2日,而附表編號2至6所示各罪均係於該判決定日前為之,且以原審法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段類似、犯罪時間相近,且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而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復就其所犯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定其應執行拘役6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有竊盜案件共六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各判處拘役之刑,雖已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但其定應執行刑之量刑過重,懇請鈞院重新審酌量刑云云。

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外,尚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

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120日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且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110年2月2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據上:1.附表所示之罪合計總刑度為拘役95日,此為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而其中⑴編號2至4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中原簡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確定,⑵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6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⑶編號5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原簡字第45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25日確定。

準此,就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原審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

2.揆諸前揭說明,原審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犯罪時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等,就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衡量,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抗告人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未予大幅減輕抗告人之應執行刑,尚難謂有何違法不當。

㈡是原裁定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前揭情詞認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附表:(宣告刑中易科罰金部分之折算標準,均係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1 2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25日 拘役15日 拘役15日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1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原簡字第79號 110年度中原簡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3日 110年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110年8月4日
編 號 4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 5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 6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10日 拘役1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月14日 109年9月24日 109年9月25日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中原簡字第38號 110年度審原簡字第45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25日 110年10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0年8月4日 1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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