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1,聲,1096,2022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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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泰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泰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泰陽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朱泰陽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6年度金上重更㈠字第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有本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暨其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參以受刑人所陳意見(卷附本院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狀,本院卷第339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將由檢察官於執行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朱泰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背信 背信 證券交易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97年6月23日 97年5月17日 94年1月間至95年2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8年偵字第898、899、900號、99年偵字第7209、8664、8665號、追加起訴99年偵續字第543號、併辦100年偵字第12145號 臺北地檢98年偵字第898、899、900號、99年偵字第7209、8664、8665號、追加起訴99年偵續字第543號、併辦100年偵字第12145號 臺北地檢98年偵字第898、899、900號、99年偵字第7209、8664、8665號、併辦105年偵字第73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8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 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年1月28日 105年1月28日 110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5799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5799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6號 編號1至2經本院10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8月(已執畢) 編號3至9經本院106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5年 編號 4 5 6 罪名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 證券交易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罪日期 95年4月間至95年12月間 96年1月間至97年1月間 97年1月間至97年6月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8年偵字第898、899、900號、99年偵字第7209、8664、8665號、併辦105年偵字第7302號 臺北地檢98年偵字第898、899、900號、99年偵字第7209、8664、8665號、併辦105年偵字第7302號 臺北地檢98年偵字第898、899、900號、99年偵字第7209、8664、8665號、併辦105年偵字第73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6號 編號3至9經本院106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5年 編號 7 8 9 罪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銀行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97年6月2日起至97年6月23日 95年起至97年止 96年8月31日至97年2月5日間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98年偵字第898、899、900號、99年偵字第7209、8664、8665號、併辦105年偵字第7302號 臺北地檢98年偵字第898、899、900號、99年偵字第7209、8664、8665號、併辦105年偵字第7302號 臺北地檢98年偵字第898、899、900號、99年偵字第7209、8664、8665號、併辦105年偵字第73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 106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109年11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3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9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1月18日 110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5356號 編號3至9經本院106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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